关于未备案的用户暂停服务接入的通知
根据相关部门规定,我司将对未履行备案的用户停止服务接入工作。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1)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2)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3)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未及时变更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4)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